基礎概念101
從人權與法治看Fi-Te軸
關於功能軸是什麼,請先查看這篇。
Fi 意願 <————> Te 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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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傾情感Fi和外傾邏輯Te之間的關係就如同任何功能對軸一樣,彼此依存但同時又背對著彼此。Fi代表了主體內部對於客體的主觀價值評價,Te代表了客體物自體的邏輯結構與客觀運作秩序。
Fi和Te之間的關係可以從人權與法治之間的關係體現。法律的制定社會共同需要遵守的普遍規條,任何人都需要平等地受到這種外界秩序的約束,而法律背後已經暗示了某種價值觀,是法律所希望保護的基本人權。例如法律禁止殺人,就是在暗示人的生命的價值平等且不得被殘害的價值觀。
不同國家之間執行的法律不同,除了是因為可行性上的差異,也代表了不同國家的價值觀排序差異。例如有些地方會更重視言論自由,有些地方則更重視公共安全和政治穩定性,這些排序實際上是價值排序,而不只是邏輯執行的必然程序,甚至可以說任何公共邏輯秩序原則背後都隱藏著形而上的價值排序。
在這當中,Fi代表了人權價值的不可撼動性質,決定是否符合內在的價值判斷並願意承擔責任,正如人之所以認同不可殺人的戒律,是因為人認可背後人的生命價值,這種判斷並非透過外在影響實證的,而是避免主體自我摧毀,保持情感價值上的自我一致性。Te則代表了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性與通用性,決定是否合理可行且能夠得到社會公正性和共識,它並不考慮個人內部對於法律的感受或主體差異性,貶抑一切主觀因素以達至客觀的邏輯秩序原則,務求保全客觀性,尋找可被客觀驗證的共識。
但實際上,Fi和Te如同所有對軸功能那樣,具有互相依存的關係。Te之所以具有約束力和合法性,其實源自於Fi賦予它的內在認同。Te單獨地可以產生出合理且可行的程序,但是如果無法使人認同它背後守護的是人權利益,那麼它便會被視為暴政並失去合法性。反之,Fi若然完全漠視個人偏好選擇在公共領域所造成的影響,盲目地合理化內在的個人道德,便會變成一種個人的專橫,也無法與外界達成共識。事實上,國家之間的分權自治,就是一種Fi-Te的體現,不同的群體按照自身的種族、宗教信仰、文化習俗等等構成共同利益分類,並擁有不同的法律制定與道德定義。
人的行為與責任之間的關係,在法律史上獲得了細化的理解和進展,例如近代會加入精神鑒定報告等等,按照受審者的內在動機作為刑罰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之間的刑罰差異也體現了法律制度對於內在動機的重視,不只是看外在行為或影響作出判決。可以說的是,Fi與Te同樣是在談論道德與責任之間的關係,但是Fi嘗試從人的內部動機與主觀選擇判斷,而Te則嘗試從人的外部行為與客觀影響判斷。事實上,從榮格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可以說人權與法治的發展是一種集體無意識發展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