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榮格 Classic Jung

榮格原文

榮格原文:詞條-態度

「態度」是心理學這門學科比較晚近才採用的概念,是由德國實驗心理學家格奧葛.穆勒(Georg E. Müller, 1850-1934)及其門生腓特烈.舒曼(Friedrich Schumann, 1863-1940)率先提出的。曾受教於馮特的德國結構心理學家奧斯華德.屈爾佩(Oswald Külpe, 1862-1915)則把「態度」定義為負責處理特定的外在刺激,或處理本身持續衝動的感覺中樞或運動中樞的先天遺傳傾向(Prädisposition);以實驗心理學研究記憶而著稱的赫曼.艾賓豪斯(Hermann Ebbinghaus, 1850-1909)則從比較廣義的角度,把態度視為一種將習以為常的東西引入偏離習慣的個別行動的練習現象。我們對於「態度」這個概念的使用正是採納了艾賓豪斯的觀點。我認為「態度」就是準備以某種傾向來行動或回應的心理狀態。這個概念對於人們研究複雜的心靈現象非常重要,因為,它闡明了一種獨特的心理現象:為何某些外在刺激會在不同時期對於個體產生強弱不一的效應,或根本無法引起任何效應。

個體懷有某種態度便意味著,對於某些特定的東西已經有所準備,即使它們處於無意識領域,換句話說,個體懷有某種態度就相當於對某些特定的東西—不論個體能否設想到—存在著先驗的傾向。我把「態度」理解為某種心理層面的準備狀態,這種準備狀態始終存在於某種既有的主觀心理鋪排裡,即某些心理因素或心理內容的特定組合之中。這些主觀的鋪排或特定的組合不是主導了個體以某個傾向來行動,就是以某個特定的方式來理解外在的刺激。

個體如果缺乏態度,就不可能進行主動統覺(請參照「統覺」這個詞條)。態度往往擁有一個屬於意識或屬於無意識的基準點,因為,在個體對於新內容的統覺行動中,既有的內容組合會以無可爭議的方式,凸顯新內容當中被主觀內容認為屬性相同的性質或要素。屬性相同或不同是由既有的內容組合或鋪排所決定的。態度的基準點不論屬於意識或屬於無意識,都對於態度所選擇的效應毫無意義,因為,態度的選擇不僅是先驗的,還會自動出現。不過,話說回來,區別意識和無意識還是有實際的意義,畢竟意識態度和無意識態度一直都存在著,而且,我們還應該指出,意識在心理內容上並不同於無意識。在精神官能症的個案裡,我們可以十分清楚地觀察到意識態度和無意識態度的二元性。

「態度」這個概念和馮特所提出的「統覺」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不過,這兩個概念之間仍存在著差異:「統覺」包含了既有的主觀內容與將被統覺的新內容的相互關係的演變過程,而「態度」則僅僅涉及既有的主觀內容。統覺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座連繫既有的內容和新的內容之間的橋梁,而態度則是橋梁架於某一岸邊的橋墩,至於態度所面對的新內容就相當於另一端築於對岸的橋墩。態度就是一種始終具有選擇效應和傾向的期待。被強烈凸顯的、存在於意識視野裡的內容(有時還可能混入其他的內容)會形成相當於某一特定態度的心理鋪排。這樣的意識內容會產生一種與它本身一致的態度,它會促進一切屬性相同的事物的察覺和統覺,同時也會阻礙一切屬性不同的東西的察覺和統覺。這個自動形成的現象就是造成意識傾向的片面性的根本原因,它會讓個體徹底失去平衡,如果個體心理缺乏足以糾正意識態度的、能自行調節的補償功能的話(請參照「補償」這個詞條)。在這個意義上,態度的二元性其實是正常的現象,只有當意識的片面性過於極端時,才會造成干擾。

作為一種習慣性的關注,態度可能是相對次要的部分現象,或是支配全部心理的普遍原則。個體的先天氣質、信念、所接受的教育、環境的影響或普遍的生活經驗都可能導致某種習慣性的心理內容的配置和鋪排,進而持續形成某種經常能滲透到個體生命最細微之處的特定態度。那些對於生活深深感到厭倦的人,自然而然會出現一種始終預期生活充滿著不愉快的態度,不過,這種過度的意識態度卻會被追求愉悅的無意識態度所補償。被壓抑者的意識態度會定向於所有可能壓抑他們的東西,會在自己的經驗裡挑選出這類因素,而且還能四處察覺到它們的存在。因此,他們的無意識態度便取得了力量和優勢。

由於人們的習慣性態度因人而異,其全部心理也因此而定向於一些不同的基本特徵。雖然,普遍的心理法則適用於所有個體,但這些法則卻無法反映個別個體的特徵,更何況它們的作用方式還會因為個體不同的普遍態度而出現嚴重的分歧。普遍態度往往是所有顯著影響心理的因素—諸如,與生俱來的氣質、教育、環境的影響、生活經驗、集體觀念,以及一些透過心理功能的分化(請參照「分化」這個詞條)而獲得的洞察和信念—彼此相互作用的結果。態度如果不具有絕對的重要性,個體的心理便無法存在。至於普遍的態度則會讓個別的心理功能之間出現勢力的消長和相互關係的改變,而使得普遍心理法則的有效性經常受到質疑。

舉例來說,基於生理和心理層面的理由,性功能雖然在某種程度上的活動被認為是個體所不可或缺的,但是,有些個體即使極度缺乏性活動,卻也沒有受到絲毫損害,也就是說,他們並沒有因此而出現病態現象以及任何可被證實的能力限制;然而,在某些個體身上,即使性活動只受到一點兒干擾,卻十分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許在愉悅與不快的問題上,人們最能清楚地觀察到,個體之間的差異有多麼明顯。在這種情況下,一切的律則可以說已經行不通了!既然如此,那麼,最後還有什麼存在呢?難道是那些始終讓人們感到愉悅的事物?還是那些往往會造成人們不快的東西?每一種驅力和功能都可能屈服並順從於其他的驅力和功能。自我驅力(Ich-trieb)或權力驅力可以利用性欲,而性欲也可以利用自我;思考會征服其他的功能,而情感也會掌控思考和感知功能。總之,一切全視個體的態度而定。

態度其實是一種個體現象,因此,人們無法以學術研究的方式來探討它。不過,只要人們可以辨別某些心理功能,就可以根據本身的經驗區分某些態度類型。當某一種功能習慣性地占有優勢地位時,就會因此而形成一種典型的態度。個體會因為分化功能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心理內容的配置和鋪排,並產生相應的態度,進而形成了四種態度類型,即思考型、情感型、感知型和直覺型。除了這些純粹的、數量仍可能增加的態度類型以外,還存在所謂的「社會類型」(soziale Typen),也就是那些受到集體觀念顯著影響的類型,其所表現出來的特徵就是各種不同的「主義」(即各種各樣的思想學說)。無論如何,這些受制於集體的態度都相當重要,在某些情況下,它們的重要性甚至還凌駕於那些純粹的個體態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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